466号(129.662314,44.642182)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为一片鱼池,鱼池岸边存在粉煤灰倾倒痕迹。经调查,确认为
1.2024年9月4日、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2.9月4日、9月9日,我局对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7日,我局对海林市昊兴节能墙体材料厂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9月4日,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蒋存智、董文奎已获得授权;
8.2024年9月9日,授权委托人董文奎提供的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
9.2024年9月9日,授权委托人董文奎提供的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安及授权委托人蒋存智、董文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10.2024年9月9日,授权委托人董文奎提供的《灰渣拉运及综合利用承揽合同》复印件,证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具有妥善处置粉煤灰的方式;
11.2024年9月9日,授权委托人董文奎提供的海林市昊兴节能墙体材料厂建设项目污染现状评估办理证明,证明该单位具备粉煤灰的处置资质;
12.2024年9月9日,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提供的《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粉煤灰汇总表(2023.12.20-2024.4.16)》,证明该单位粉煤灰的委托处置情况;
13.2024年9月12日,我局调取的天眼查企业信息截图、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的你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经济承受度;
14.2024年9月12日,我局调取的你单位倾倒粉煤灰处的地理位置,证明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
15.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凤臣提供的海林市昊兴节能墙体材料厂《营业执照》,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质;
16.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凤臣提供的海林市昊兴节能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17.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凤臣提供的《灰渣清运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拉运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的粉煤灰;
18.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凤臣提供的整改承诺书,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态度;
19.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凤臣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牡丹江沃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凤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牡环罚告〔2024〕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形,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裁量详情如下:
违法情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所处区域为非居住区,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倾倒、堆放、遗弃数量为100吨以上。
根据你单位真实的情况,对裁量结果进行如下修正:你单位属于小企业,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属于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未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综上,经系统裁量,罚款金额显示为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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